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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越大明,我哥朱标,我爹朱元璋 第204章 外番(五)

大明士兵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大明士兵行为,整肃军纪,特制定本条例。凡大明在籍士兵,皆须严格遵守。

第二条 士兵乃军队之根基,须恪尽职守,精忠报国,以扞卫大明社稷为己任。

第三条 士兵须绝对服从皇权,效忠皇帝,听从指挥,勇猛作战,不得有违。

第二章 士兵资格与分级

第四条 士兵资格:

年满十六至四十岁之大明子民

身家清白,无犯罪前科

身体健康,无残疾隐疾

通过基本体能、武艺考核

第五条 士兵分级:

三等兵:新入伍者,为期一年

二等兵:服役满一年,通过考核

一等兵:服役满二年,武艺精熟,通过考核

下士:服役满三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
中士:服役满五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
二级上士:服役满八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
一级上士:服役满十年,有杀敌战功,任伍长满二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
二级军士长:服役满十五年,有杀敌战功,任小旗满三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
一级军士长:服役满二十年,杀敌有功,任总旗满五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
第六条 特殊兵种要求:

火器兵:需通过视力、反应测试

骑兵:需精通马术

水师:需通水性,无晕船之症

技术兵:需有相应技艺基础

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

第七条 日常职责:

每日操练不得少于三个时辰

熟练使用配发武器

维护保养武器装备

遵守军营作息时间

第八条 战时职责:

奋勇杀敌,不得畏缩

绝对服从上官指挥

保护军旗,维护军威

互相救助,不得抛弃同袍

第九条 特别义务:

严守军事机密

举报违纪行为

协助维护军营秩序

参与军营建设

第四章 日常守则

第十条 作息时间:

寅时三刻起床

卯时晨练

辰时早膳

巳时至申时操练

酉时晚膳

戌时点名

亥时就寝

第十一条 内务规范:

营帐整洁,铺位整齐

武器摆放有序

个人物品妥善保管

定期沐浴,保持清洁

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:

见到上官须行礼

军营内不得大声喧哗

不得私自离营

不得聚众赌博

第五章 军饷与待遇

第十三条 军饷标准:

三等兵:月饷三百文,年禄米一石

二等兵:月饷三百五十文,年禄米一石五斗

一等兵:月饷四百文,年禄米二石

下士:月饷四百五十文,年禄米二石五斗

中士:月饷五百文,年禄米三石

二级上士:月饷五百五十文,年禄米四石

一级上士:月饷六百文,年禄米五石

二级军士长:月饷七百文,年禄米五石五斗

一级军士长:月饷八百文,年禄米六石

第十四条 特殊津贴:

伍长补贴:一百五十文,年禄五斗

小旗补贴:二百文,年禄一石

总旗补贴:二百六十文,年禄一石五斗

士官长 补贴:三百二十文,年禄二石

作战津贴:临战双饷

技术津贴:技术兵种加饷二成

边远津贴:戍边士兵加饷一成

伤残抚恤:因战致残者,终身领半饷

第十五条 休假制度:

每月休沐二日

服役满三年者,可申请排探亲假一月

婚丧嫁娶给予相应假期

第六章 训练要求

第十六条 基础训练:

每日晨跑五里

弓弩射击百次

刀枪操练一个时辰

阵法演练一个时辰

第十七条 专项训练:

火器兵:每日实弹射击训练

骑兵:每日马术训练

水师:每月出海操练

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:

每月小考,考核武艺

每季大考,考核综合能力

年度总考,决定升迁去留

不合格者需加训,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

第七章 晋升与奖惩

第十九条 晋升途径:

年限晋升:服役满期,表现良好,考核通过

功绩晋升:立有军功,表现突出,考核通过

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:

口头嘉奖:表现优异者

物质奖励:立有微功者

记功授勋:立有军功者

特别提拔:战功卓着者

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:

轻过:口头警告、额外劳役

中过:杖责、罚饷、降级

重过:鞭刑、囚禁、开除军籍

大过:依军法严惩,直至处斩

第八章 行为禁令

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为:

违抗军令

临阵脱逃

泄露军机

私通敌人

欺凌百姓

奸淫妇女

偷盗抢劫

聚众闹事

赌博酗酒

私斗伤人

第二十三条 特别禁令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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